(2017)云08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明与林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石明,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林东,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石明申请执行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石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县域内的金融、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林东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石明未能提供林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2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东审 判 员 黄晓燕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