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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呼斯勒图与王凤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斯勒图,王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呼斯勒图,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王凤和,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呼斯勒图申请执行王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567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