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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林美熹与张家宁、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熹,张家宁,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651号原告:林美熹,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宁,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青山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丁长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美熹与被告张家宁、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8日立案。原告林美熹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美熹以自行和解,张家宁已给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美熹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由原告林美熹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