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红生、罗敬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生,罗敬辉,廖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郭红生,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邱某,女,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罗敬辉,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廖水生,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郭���生与罗敬辉、廖水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红生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归还标的款58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763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7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将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打电话给申请执行人郭红生进行约谈,但申请执行人手机号码已换。4、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故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58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7633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罗敬辉、廖水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