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东与被告李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东,李文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582号原告:刘相东,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农民街。被告:李文全,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科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东与被告李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