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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相东与被告李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东,李文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582号原告:刘相东,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农民街。被告:李文全,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科员,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东与被告李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段立刚人民陪审员  石秀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