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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熊德坤与张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坤,张文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992号原告:熊德坤,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桐梓县。被告:张文华,男,约31岁,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原告熊德坤与被告张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熊德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德坤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德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熊德坤负担。审 判 长 汪 仕 兵人民陪审员 刘 长 友人民陪审员 冉 崇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