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1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树德与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树德,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1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原树德,男,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苏店镇西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树德与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已发生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集团司马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1870993.42元扣划至长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