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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运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运周,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上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晋源、被告人刘运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已判处)、徐海彪(已判处)、焦连国(在逃),分别在太原市小店区西里解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盗窃电机1台,铁约1400斤,价值人民币3040元。在太原市清徐县尹利铸造厂盗窃电炉铜芯、电缆线10根,价值人民币9775元。在太原市小店区西里解陶粒厂盗窃电机6台,价值人民币3405元。在太原市清徐县宏鑫美钙金属制品厂盗窃锌锭、镁锭约1吨,价值人民币21425元。在太原市清徐县东辽西一钢铁厂盗窃铝制模具30件、电机3台、电焊机1台,价值人民币16559元。在清徐县集义乡集义罐头厂盗窃氧气瓶2个、电焊机2台、电机1台,价值人民币2960元。2010年5月,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分别在清徐县王答乡常庄路口一工地盗窃电焊机铜芯1个、电机5台、电缆线1根,价值人民币3145元。在清徐县鸿泰铸钢厂盗窃电炉感应圈1个、外壳1个,价值人民币10450元。在清徐县鑫宏达机械厂盗窃电焊机1台、硅铁约0.5吨,价值人民币6250元。2010年7月,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分别在清徐县鸿亚洗煤厂盗窃电机1台、电机壳1个,价值人民币3175元。在清徐县南里旺村聚麟煤制品有限公司盗窃电机、电瓶、防水线等物,价值人民币10762元。在清徐县集义乡西辽西村杨俊发家盗窃电焊机3台、电焊线等物。后又盗窃该村晋武轧钢厂电焊机1台、割枪1个。杨俊发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46元,晋武轧钢厂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0元。在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张守林的工厂盗窃电焊机2台、防水线2盘等物,价值人民币11220元。在清徐县刘兴隆机械厂盗窃铝制模具22个,价值人民币48200元。2010年8月,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分别在晋中市太谷县水秀乡北郭村三佳建材厂盗窃电机7台、电瓶2个、电焊机1台、电缆线等物,价值人民币23693元。在清徐县华艺厂盗窃电机10台、电瓶1个、电焊机3台,价值人民币7974元。在清徐县清德铺王海平饺子厂盗窃电机3台、电钻1个,价值人民币10074元。在太原市小店区杜家寨村一金属加工厂盗窃电焊机2台、电缆线等物,价值人民币4100元。2010年9月2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分别在清徐县清德铺王海平饺子厂盗窃电机9台、电钻1个,价值人民币7429元。在清徐县桃花营村一玻璃厂盗窃电机6台、废铁等物。在清徐县王答乡郝村乔学斌的木器厂盗窃电机1台、电焊机1台、电瓶6个,价值人民币8038元。在清徐县宏盛通机械厂盗窃铝制模具79个、电焊机1台,价值人民币116440元。以上,被告人刘运周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329720元。被盗各种财物,均未被追回,赃款均被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运周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运周盗窃价值接近40万元;所盗窃的财物未追回;被告人刘运周认罪态度尚好;被告人刘运周能否缴纳罚金,也是一个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运周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运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已判处)、徐海彪(已判处)、焦连国(在逃),在太原市小店区西里解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盗窃电机1台,铁约1400斤。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40元。2、2010年4月8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太原市清徐县尹利铸造厂盗窃电炉铜芯、电缆线10根。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775元。3、201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太原市小店区西里解陶粒厂盗窃电机6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05元。4、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太原市清徐县宏鑫美钙金属制品厂盗窃锌锭、镁锭约1吨。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425元。5、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太原市清徐县东辽西一钢铁厂盗窃铝制模具30件、电机3台、电焊机1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559元。6、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集义乡集义罐头厂盗窃氧气瓶2个、电焊机2台、电机1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960元。7、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王答乡常庄路口一工地盗窃电焊机铜芯1个、电机5台、电缆线1根。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45元。8、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鸿泰铸钢厂盗窃电炉感应圈1个、外壳1个。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50元。9、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鑫宏达机械厂盗窃电焊机1台、硅铁约0.5吨。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250元。10、2010年7月5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鸿亚洗煤厂盗窃电机1台、电机壳1个。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75元。11、2010年7月8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南里旺村聚麟煤制品有限公司盗窃电机、电瓶、防水线等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762元。12、2010年7月11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集义乡西辽西村杨俊发家盗窃电焊机3台、电焊线等物。后又盗窃该村晋武轧钢厂电焊机1台、割枪1个。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俊发家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46元,晋武轧钢厂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0元。13、2010年7月14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张守林的工厂盗窃电焊机2台、防水线2盘等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220元。14、2010年7月15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刘兴隆机械厂盗窃铝制模具22个。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200元。15、2010年8月7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晋中市太谷县水秀乡北郭村三佳建材厂盗窃电机7台、电瓶2个、电焊机1台、电缆线等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693元。16、201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华艺厂盗窃电机10台、电瓶1个、电焊机3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74元。17、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清德铺王海平饺子厂盗窃电机3台、电钻1个。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74元。18、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太原市小店区杜家寨村一金属加工厂盗窃电焊机2台、电缆线等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00元。19、2010年9月2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清德铺王海平饺子厂盗窃电机9台、电缆线等物。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429元。20、2010年9月9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桃花营村一玻璃厂盗窃电机6台、废铁等物。21、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王答乡郝村乔学斌的木器厂盗窃电机1台、电焊机1台、电瓶6个。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38元。22、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刘运周伙同徐文厂、徐海彪、焦连国,在清徐县宏盛通机械厂盗窃铝制模具79个、电焊机1台。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6440元。被告人刘运周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329720元。被盗各种财物,均未被追回,赃款均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运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本院(2013)清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孟中明、赵永维、杨爱江、赵志宏、贾吉寿、贾建平、张兴杰、李春亮、乔铁成、郭美玲、杨俊平、杨俊发、崔凤鸣、张守林、王秋玉、刘二狗、刘云生、王海平、苗金虎、王海平、詹忠义、乔学斌、赵东生报案材料及陈述、鑫宏达机械厂的报案材料、郭美玲、杨俊平、崔凤鸣、张守林、刘二狗、詹忠义、乔学斌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徐文厂指认现场照片、阳泉市鑫展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报价单、张兴杰证明、张守林案的收据二份、三佳建材厂出具的丢失清单、清徐县华艺机械加工厂出具的失盗的财物登记、苗金虎证明、乔学斌案提取笔录、清徐县宏盛通机械厂出具的材料、山西祁县晋海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山西天泉泵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鉴[2010]123、124、125、126、127、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号《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清价认鉴[2010]113号《关于被盗铝制模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讯问徐海彪、徐文厂、赵耀忠、栗志刚、刘运周笔录、赵耀忠指认盗窃现场的的照片、徐文厂、赵耀忠辨认笔录、被告人刘运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运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运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32972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素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