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258号原告:储某,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住海安县。被告:朱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原告储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储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