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中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中生,常延家,王先伦,于广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万中生,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常延家,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王先伦,男,生于1968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于广娜,女,生于1980年2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万中生、常延家、王先伦、于广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先伦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于广娜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