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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海康与潘荣财、韦梅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康,潘荣财,韦梅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374号原告何海康,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田林县。被告潘荣财,男,1984年1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被告韦梅桂,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康诉被告潘荣财、韦梅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海康负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