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费兴岭与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兴岭,秦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395号原告:费兴岭,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被告:秦卫东,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原告费兴岭诉被告秦卫东劳务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意主动撤诉,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兴岭撤回对被告秦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费兴岭承担。审判员 杨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