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慧丽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慧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655号罪犯杨慧丽,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慧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杨慧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3日,杨慧丽在其母亲孙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其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房屋地契,以孙某某的名义伪造委托书,后用虚假委托书、房屋地契等手续在洛宁县鑫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一笔70000元的贷款,杨慧丽在得到钱后下落不明。后经协商,杨慧丽退还担保公司5万元,该公司不再追究杨慧丽责任。2010年9月26日,杨慧丽在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中国平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打工期间,趁同事时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钱包内的信用卡盗走,通过时某某手机更改密码后,让其丈夫邓某某到紫荆山百货大楼盗刷信用卡购买了价值23672元的金首饰。后杨慧丽将首饰卖掉,案发后,杨慧丽退还时某某23600元。罪犯杨慧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3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优秀、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慧丽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慧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