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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平诉被告陈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平,陈在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402号之一原告:雷平,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在省,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雷平诉被告陈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雷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雷平负担。审判长  刘小科审判员  兰 静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