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平诉被告陈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平,陈在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402号之一原告:雷平,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陈在省,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雷平诉被告陈在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雷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雷平负担。审判长 刘小科审判员 兰 静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