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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粟召弟与李维民、粟锦秀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召弟,李维民,粟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33号申请人粟召弟,女,汉族,无文化,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现住镇沅县,务农。被执行人李维民,男,汉族,初中文化,镇沅县人,现住镇沅县,务农。被执行人粟锦秀,女,汉族,初中文化,镇沅县人,现住镇沅县,务农。申请执行人粟召弟与被执行人李维民、粟锦秀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的(2008)镇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粟召弟于2017年2月14日向镇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维民、粟锦秀支付粟召弟生活费、医疗费等共计919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维民、粟锦秀与申请人粟召弟达成和解协议,现在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沅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5执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虹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