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世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港区工业园官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664772919U法定代表人陈国瑞被执行人陈世水,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九江市九江县,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世水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世水应支付申请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院已执行19万元,尚有5万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九江一开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世水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宁审 判 员  程海平审 判 员  蔡振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