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2197唐大东与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大东,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2民初2197号原告:唐大东,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01416548。法定代表人:齐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善波,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了原告唐大东与被告淮安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