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宋连春、宋根民等与宋亚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春,宋根民,宋亚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937号原告宋连春,男,汉族,1934年1月24日出生,住获嘉县。原告宋根民,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出生,系原告宋连春之子,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姬卉琴,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银娣,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获嘉县,系原告宋根民之女,系宋根民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亚坤(曾用名宋亚焜),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宋立新,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获嘉县,系被告宋亚坤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连春、宋根民诉被告宋亚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连春、宋根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姬慧琴、宋银娣、被告宋亚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立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2日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被告前去阻挡不让盖房。第二次在2017年2月13日原告又动工盖房,被告再次阻挡原告,不让其盖房。后原告报警,获嘉县冯庄派出所两名警官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未果。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和镇政府经调解均未果,至今二原告均年老无安身之地,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却两次遭到被告侵权。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二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告没有理由起诉被告,被告并没有干扰原告盖房,其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没有被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里面也没有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原告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证据二、原告宅基地上原有老房子的照片6张,证明:原告对涉案宅基地已使用多年,该宅基地是原告从祖上继承下来的;证据三、2017年2月2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涉案宅基地及老房的产权人均系原告宋连春;(2)宅基地上的老房已损坏、老化,不能居住,急需翻盖新房;(3)原告宋根民有权在该宅基地上翻盖新房;证据四、原告现在租住房屋的照片,证明:原告居住现状极差,急需在案涉宅基地上盖新房;证据五、视频截图照片,证明:2017年2月13日,原告在涉案宅基地上拆老房建新房过程中受到被告阻挠,施工被迫停止,并惊动派出所出警到场;证据六、宋名新、范家明、皇小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宋名新、范家明、皇小宝三人于2017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六)、2017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十七)在原告宅基地上从事拆除旧房、清运垃圾过程中,因被告阻挠而停工。原告支付该三人工钱1000元,用于拆房、清运垃圾,因被迫停工而未完成全部拆房工作;证据七、宋卫国、宋留栓、宋小辉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宋卫国、宋留栓、宋小辉三人于2017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六)在原告宅基地上用各自的机动车往外拉运拆房垃圾,原告支付每人每天200元,因被告阻挠而停工,当天的工作未完成;证据八、岳德印、郭仁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17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六),郭仁杰操作岳德印的挖掘机在原告宅基地上施工,因被告阻挠而停工,当天原告支付工钱900元,未干完相应施工内容;证据九、赵利军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2017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十七),赵利军的挖掘机在原告宅基地上施工,因被告阻挠而停工,当天原告支付工钱360元;证据十、损失清单,证明因被告阻止发生停工而产生的损失;证据十一、1984年的分家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案涉宅基地有合法使用权。被告向本院提供2007年9月14日元、被告达成协议书一份,证明宋亚坤为宋根民的继承人,老远宅基地归宋亚坤所有。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亚坤的爷爷宋连恒和原告宋连春系亲兄弟,老弟兄俩个及其家人均在现在原告准备盖房的地方居住,原该地方有东屋、西屋、堂屋,被告的爷爷居住东屋、堂屋盖好后,原告居住堂屋,被告爷爷后居住在西屋,后当时被告爷爷以100斤面粉或者小麦将西屋卖给了原告。原告宋连春、被告父亲宋立新于1984年农历2月19日签订一份分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因大队给规划了新宅基地,必须两家分开各占一处,还有老母亲的养老送终大事,也就此分清,便于各负其责,因此,双方同意条件如下:1、老宅归根民,新宅归立新,新地基各垫一半。2、西屋三间立新拆迁,家院椿树、杨槐树各一棵和后院杨槐树一棵贴补新宅,立新小厨屋丢下……。协议签订后,宋立新到新划宅基地建房,按照协议规定,新住宅垫土宋连春各垫一半,因种种原因宋连春未按协议规定,在宋立新所划新宅未垫够一半土。原告宋根民和被告宋亚坤及宋亚坤的父亲宋立新在2007年9月14日在宋根民妻子胡风英病故埋葬时三人又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埋葬时由宋亚坤背柳床送坟,成为宋根民的继承人,老院宅基地归宋亚坤所有,户主为宋亚坤,现宋根民的一座土屋已严重老化,十分危险,宋立新怕其叔父宋连春和宋根民不安全,经与宋根民协商,在此宅修建新房。除宋根民买两万砖外,其余盖房的一切花费均由宋立新负担,新房盖好后,宋立新保证给宋连春,宋根民安排住处,直至送终。在宋根民丧失劳动力后,由宋亚坤抚养。三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捺指纹,忠义村委会加盖了印章。三人经村委会调解于2017年2月2日又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现有宋根民、宋立新、宋亚坤因家庭继承权、赡养权等问题,经村委会调解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共同履行。一、宋连春现有房屋已经损坏,由宋根民负责新盖,一切费用由宋根民负担,新房盖成后宋根民有居住权。二、数年后如该房屋需要重新拆盖,由宋亚坤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盖房时由宋亚坤给宋根民安排住处。新房盖成后,宋亚坤、宋根民同时有居住权。三、宋连春现在的赡养问题及百年后的丧葬费用都由宋根民负责。宋根民年老无劳动能力后的赡养问题及百年后的丧葬费用由宋亚坤负责。四、宋根民现在居住的宅基地及盖成后的新房,仍按照零七年的协议,继承人为宋亚坤。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宋根民、宋亚坤各执一份,共同履行。如有单方违约,负法律责任(宋亚坤身份证名为宋亚焜)。协议上面有宋亚坤、宋根民、宋立新三人的签字并捺手印”。协议达成后,原告去盖房时遭到被告宋亚坤及其父亲宋立新的阻碍。原告起诉本院,请求1、判令原告盖房,被告排除干扰,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用人误工费和设备的费用3000元,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一个大的家族,在日常生活中本应当相互照顾、帮助、和睦相处,这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原、被告在历史上签订过三份协议,协议签订后应严格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特别是2017年2月2日原被告和被告父亲宋立新达成的协议书就继承权、赡养权等问题,经村委会调解协商,已达成协议,原告的旧房已拆除,现急需建新房居住,被告及其父亲阻碍的方法阻止原告盖房的行为是违反2017年2月2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既然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应该按协议执行,被告在原告建房时应给予帮助,而不应该进行妨碍,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宋连春、宋根民在获嘉县冯庄镇忠义村老宅基地上建房被告宋亚坤不得干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宋亚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