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108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081民初753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才,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未开庭,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12日立案,于2018年6月20日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