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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明宽与聂广凤、黄才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宽,聂广凤,黄才书,董道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099号原告董明宽,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聂广凤,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黄才书,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董道德,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宽诉被告聂广凤、黄才书、董道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在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书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后,原告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