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明宽与聂广凤、黄才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宽,聂广凤,黄才书,董道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099号原告董明宽,男,生于1968年7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聂广凤,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黄才书,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被告董道德,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宽诉被告聂广凤、黄才书、董道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在经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书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后,原告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