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号楼1605。法定代表人:侯世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琳,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文文,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惠风路。法定代表人:XX国,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南开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天津九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23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