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吕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吕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市北海大道国际金融大厦被执行人:吕良文,女,1973-6-23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证件号码450501730623016;林卫国,男,1970-5-8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证件号码450105700508005本院在执行(2015)海执字第961号,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暂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1872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峰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