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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肖建飞与徐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飞,徐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2079号原告肖建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被告徐可,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飞诉被告徐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