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肖建飞与徐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飞,徐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12079号原告肖建飞,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被告徐可,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飞诉被告徐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睿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