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9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咸宁市新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园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兵。被申请人:武汉新鸿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志明。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华园公司与被申请人新鸿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鄂12**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新鸿泰公司银行存款878264.0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华园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华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鸿泰公司银行存款878264.0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