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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与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吴甲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吴甲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475号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仲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烨,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路421号。法定代表人:吴甲申。被告:吴甲申,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吴甲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1239.72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原告的保健产品,截止2016年11月23日,尚欠原告货款81239.72元,被告吴甲申是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约定,被告吴甲申应对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经销合同》、对账单各一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授权乙方(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康富来系列产品在唐山地区特约经销商;乙方向甲方购进的每笔产品,从发货之日三个月内必须无条件全额回款;当乙方不能偿还对甲方的欠款时,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有连带责任,愿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双方在合同上进行了签名并加盖了公章,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是其法定代表人吴甲申进行签名确认。原告与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115955.52元。原告陈述陆续向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陆续支付货款,截止到起诉之日尚欠货款81239.72元,起诉之后又支付了货款50000元。由于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的款项,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已经于2015年4月1日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3月31日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15955.52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对账之后陆续支付货款,现尚欠货款31239.72元,对于原告自认的对被告有利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1239.72元。根据案涉《经销合同》约定,当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未能清偿时,被告吴甲申应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原告主张被告吴甲申应对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1239.72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39.72元;二、被告吴甲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8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山天地乐食品有限公司、吴甲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序明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佘凯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