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高俊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高俊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692号原告:李强,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高俊邦(又名高孩),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强与被告高俊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新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强,被告高俊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强诉称,2015年初,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其出工出料做铝合金窗和不锈钢扶手防盗窗,其按约定安装完工后,被告与业主进行了结账,其多次找到被告追要该款,被告向其出具欠条三张,合计欠款15879元一直未付。为此,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87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俊邦辩称,原告没有把业主的活干完,业主还欠其款,并同意先付5000元,余款待活干完后再进行结算。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高俊邦分别向原告李强出具“欠李强铝合金款4579元”、“欠李强铝合金款8300元”、“欠李强铝合金款3000元”的欠条三张,三张欠条合计欠款15879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款15879元的欠条三张,以及庭审中双方陈述在卷相互印证,并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铝合金款15879元未付,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三张欠条为凭,应当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把业主的活干完,业主还欠其款,缺乏证据,现本院可就查明的事实先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俊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原告李强铝合金款158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俊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