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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杰魏永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永香,梁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051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松,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紫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香,女,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梁杰,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香、梁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11元,由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