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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好峰与朱业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好峰,朱业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101号原告:张好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朱业超,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林,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北路306号5号楼1-2层2号、3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主要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磊,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好峰与被告朱业超、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好峰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张好峰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梦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