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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运凤、张华显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凤,张华显,张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朱运凤,女,1951年3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华显,男,1997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龙,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朱运凤申请张华显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7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