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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好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好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好元,又名杨帆,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羁押前住商河县青年路西首路北“东方雅典”洗浴。2006年8月30日因犯贩卖假币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好元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好元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好元伙同孙丽(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轿车窜至惠民县李庄镇大巩家村内,盗窃巩某3家门口山羊两只。经鉴定,被盗两只山羊价值为3250元。??2、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好元伙同孙平(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的北京现代轿车窜至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西寨子村,盗窃张金张某2家狗一只。经鉴定,该家狗价值4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好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好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好元伙同孙丽(另案处理)驾驶其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在惠民县李庄镇大巩家村巩象巩某3口,盗窃巩象巩某3两只。经鉴定,被盗两只山羊价值为3250元。??2、2016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好元伙同孙平(另案处理)驾驶其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在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西寨子村,盗窃张金泉家张某2一只。经鉴定,该家狗价值420元。综上,被告人杨好元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3670元。另查明,被告人杨好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作案的主要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杨好元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套牌二副(车牌号:鲁A**鲁A×××××5R83)、毒飞镖58只、弩弓1个(上有1只毒镖)。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好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巩象丽、巩某3陈述,证人崔明智、崔某、巩象江、巩某2、贾辉、张贾某、左修勤等左某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告人杨好元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平安城市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关卡口照片,山东省机动车详细查询结果,辨认笔录及照片,惠民县价格认证中心滨惠价认定[2017]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滨)公(刑)鉴(理化)字[2017]00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另有户籍证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杨好元的身份及以前所受刑事处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好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好元有盗窃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好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好元盗窃财物三千六百七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三、作案工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套牌二副(车牌号:鲁A**鲁A×××××5R83)、毒飞镖58只、弩弓1个(上有1只毒镖),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吕春雨人民陪审员  刘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