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晋与马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晋,马建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907号原告:侯晋,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马建良,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住开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晋诉被告马建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晋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建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晋撤回对被告马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侯晋负担。审判员  李兴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