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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美财、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财,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陈美财,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被执行人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驻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3栋3楼34-40号。法定代表人虞建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城宇置业有限公司设在柳州银行鱼峰支行账号为70×××80内的存款2217.39元至柳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梧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