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费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169号原告:费某,女,住安达市。被告:兰某,男,住安达市。原告费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费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费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