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国扇、何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扇,何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扇,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何云荣,女,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张庆华,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执行陈国扇与何云荣,张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国扇于2017年4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何云荣,张庆华支付执行款24500.00元,现何云荣,张庆华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03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毅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