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德金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着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金,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德金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瑞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