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会阳与邵双杰、孙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会阳,邵双杰,孙云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66号原告:曹会阳,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双杰,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孙云锋,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号盛世经纬*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090789。原告曹会阳与被告邵双杰、孙云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曹会阳于2017��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会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会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