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欣因与被申请人张纪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欣,张纪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21号申请人:杨欣,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申请人:张纪铭,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申请人杨欣因与被申请人张纪铭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纪铭价值4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杨欣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欣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笫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纪铭价值4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