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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平多奇与平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多奇,平晓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965号原告:平多奇,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平晓雪,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平多奇与被告平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平多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多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力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