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昆明市创业企业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创业企业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李勇,云南霖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9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创业企业融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熊澍芳。被执行人昆明力森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第三女子监狱二监区(原西山监狱)。法定��表人:李为民,经理。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云南霖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春晖小区都里东院4幢1单元202号。法定代表人石云艳,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昆民四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