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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林华、赵春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华,赵春宜,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林华,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赵春宜,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王媛(系赵春宜之妻),女,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林华与被执行人赵春宜、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25025元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6)鄂0591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