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严瑞芳申请执行项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瑞芳,项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44号申请人严瑞芳,女,1979年7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项志刚,男,1984年7月4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织金县。严瑞芳申请执行项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项志刚偿还申请人严瑞芳借款本金69200元,案件受理费771元,并承担执行费938元,合计70909元,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清为止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项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严瑞芳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