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莉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909号申请人何莉,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何莉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莉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