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莉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莉,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909号申请人何莉,女,汉族,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何莉与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莉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