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波涛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涛,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272号原告:王波涛,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负责人: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赵彬,女,该公司人事部主任。原告王波涛与被告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波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波涛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波涛负担。审判员 谢凯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巧膑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