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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秀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614号之一原告:杨秀才,男,汉族,1973年12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何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凤利,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秀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秀才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秀才负担。审判长  刘振华审判员  孙良勇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