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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占秋、苏克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秋,苏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王占秋,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高阳县,证件号码130628195907161058。被执行人苏克敏,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地址高阳县。王占秋与苏克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克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占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克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占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克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占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