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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特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与被申请人桑杰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尖扎县坎布拉镇唐家拉卡砂石料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特1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负责人赵军英,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坚,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职工。被申请人:尖扎县坎布拉镇唐家拉卡砂石料场。委托代理人桑杰,系该场场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与被申请人尖扎县坎布拉镇唐家拉卡砂石料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申请撤回申请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峡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尖扎县坎布拉镇唐家拉卡砂石料��的申请。审判员 慧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毛才让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