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86号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蓉,女,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协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