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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如林与张上财、梁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林,张上财,梁燕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民初1136号原告赵如林,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张上财,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梁燕娟,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赵如林诉被告张上财、梁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如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上财、梁燕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如林诉称,被告张上财与被告梁燕娟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因养鱼缺少资金周转,2015年6月15日,被告张上财立据向我借款1万元。被告借款使用后至今没有归还,现我经济困难,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始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上财不作答辩。被告梁燕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上财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赵如林出具了欠条,被告张上财在欠条上签名并加盖指模。原告曾多次追讨,但被告一直不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5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上财与被告梁燕娟共同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始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款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张上财欠原告赵如林借款10000元,原告以持有被告张上财出具的>为凭而主张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应予认定上述书证为合法有效书证。因原告未举证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梁燕娟偿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宜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上财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6日始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赵如林。二、驳回原告赵如林对被告梁燕娟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上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柏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