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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795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与徐桂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徐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9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东方大道1号光伸科创基地A1-1栋。被执行人徐桂芳,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裕泰轮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