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抗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天瑶、姚海飞与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天瑶,姚海飞,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五社,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24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天瑶,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海飞,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五社,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代表人:单守坤,该社社长。申诉人李天瑶、姚海飞因与被申诉人永吉经济开发区廼子街村五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99号民事裁定,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监[2017]2200000004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秀玉